规章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江财研教字〔2011〕 10号)
发布时间 :  2015-09-16   作者 :      来源 :     浏览量 :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
(2011年修订)
 
为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防止学术不端现象,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本规范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以我校研究生署名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以及撰写技术成果鉴定书、科技成果报奖、技术专利申请、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活动。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追求真理,严格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自觉维护学术的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行为规范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项目参与者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如实报告科学研究中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有关资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进行实事求是的注明和表达分析、评价和论证过程。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四)伪造导师或专家鉴定、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五)盗用他人成果。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应防止以下行为
(一)在未参加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二)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答辩等。
(四)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篡改考试成绩。
(五)在科研活动中,未经导师审核同意,擅自署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者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署导师姓名的学术论文未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六)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诚信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鉴定与处理
第六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硕士、博士)学术行为不规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研究生部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和以我校研究生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二)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嫌疑时,研究生部可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聘任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小组负责相关鉴定工作。
(三)必要时,调查小组可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调查小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在调查鉴定过程中,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七条   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一)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且影响特别恶劣者,根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已授学位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撤消其学位。
(四)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认为对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处理不公,当事人可于七日之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研究生所在院(所)和导师应及时积极配合学校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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